关于对区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冷静委员所提提案的答复
冷静委员:
您提出的《完善社会救助系统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区社会救助事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近年来,区委、区政府十分重视社会救助工作。把社会救助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围绕“应保尽保”的工作目标,着力探索针对社会救助建立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模式,加快全区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
1、关于您提出的“目前对于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救助比较全面,但对部分低保边缘家庭的救助还明显不足”。根据《山东省居民生活最低保障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内符合要求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救助。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一些按照《山东省居民生活最低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4〕81号)的要求不能被纳入长期救助范围内的低保边缘家庭,这些家庭往往是因为突发灾难或是家庭成员突发疾病造成临时性困难,针对这些低保边缘家庭,一旦发现需要救助,我们将及时按照《罗庄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罗政办发〔2015〕70号)和《罗庄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罗民字第〔2016〕83号)的要求,为这部分困难群众实施临时救助或医疗救助,帮助困难家庭度过难关。
2、关于您提出的“近年来,社会救助总体水平逐步提高。但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上涨等因素,大部分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生活仍较困难,特别是大病、重病无力就医及子女就学问题突出,我区的社会救助标准有待进一步提高”。我区社会救助中心严格按照《山东省居民生活最低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4〕81号)、《罗庄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罗政办发〔2015〕70号)和《罗庄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罗民字第〔2016〕83号)的政策要求发放救助资金。但是,正如您所提到的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上涨等因素我区社会救助标准的确有待于提高。现在,在全国范围内社会救助资金发放金额都面临与着物价上涨,生活水平提高速度不相称的这一现实问题。国务院办公厅针对这一问题现象颁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文,要求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今年3月1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5号文件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不断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在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福达到5%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防止物价波动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近年来,我区已按照市局的要求,逐年逐步提高了救助标准,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标准以及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标准,下一步我区将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2、关于您提出的“社会救助的各项规定是明确的,程序是规范的,但实际情况往往极为复杂,给操作带来一定困难”。在社会救助工作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办事程序,采取逐级申报的办事流程,通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街镇张榜公示、区级部门再次公示、审批。确保了申请救助人员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杜绝出现“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报”的问题。
3、关于您提出的统筹管理的问题。我区今年已按照上级要求下发了《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罗庄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罗政办发〔2017〕10号)要求,制定罗庄区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主要职责是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住房城乡建设、扶贫、残联等部门统筹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受灾群众、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和残疾人保健、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困难优抚安置对象等各类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问题,加强与医疗、教育、住房、扶贫、残疾人保障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扶贫开发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发挥社会救助等协调机制的统筹协调作用,强化资源统筹、部门协作,及时研究解决跨部门问题。由于我区工作经费短缺的问题,各项工作需逐步开展,下一步将逐步加强基层民政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更好的服务于广大的困难群众。
再次感谢您对我区社会救助事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以后继续给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