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政发〔2013〕28号
罗庄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罗庄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市驻罗庄各单位,区直各事业单位:
《罗庄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庄区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1日
罗庄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应对突发事件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按照《罗庄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事项作出的决定。
第四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有关方面的事项: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城区总体规划等)、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房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确定和调整区级管理权限内重要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标准及省、市授权区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需要由区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根据本规定第七条进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完善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六条 区长代表区政府对区政府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称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区监察局(以下称区监察机关)负责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定与执行的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工作。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七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定:
(一)区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区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区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三)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临时机构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向区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区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四)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区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区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区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区政府办公室应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区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第八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责确定或者由区长指定。
第三章 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
第九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
对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第十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通过公众媒体征求意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拟出台实施的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说明,告知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起止时间及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等。
(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邀请相关方面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受本项重大行政决策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召开座谈会、论证会,通报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听取参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吸收科学、合理成分。
(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对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听 证
第十三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第十四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5日前公告下列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方式。
第十五条 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公告确定的条件、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和持不同意见人员比例相当的原则,合理确定参加人。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专家学者参加听证会。
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数较多的,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随机选择参加人。
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内容;
(三)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工作人员陈述;
(四)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
(五)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辩论。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听证主持人根据笔录制作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
第十八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风险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风险评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之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和其他重大影响,进行科学分析、准确预测,并客观公正作出评估。
(二)编制评估报告。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根据评估结果,编制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预测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决策的背景和目的、风险评估过程、风险评估的内容和结果、风险预测、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保障决策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和建议等。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九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论证。
第二十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前,区政府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将该方案交区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并作出决策。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交区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的材料包括:
(一)送审公函;
(二)决策方案及说明;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四)决策方案论证评估经过及相关报告材料,包括征求意见汇总材料、专家论证汇总材料、合法性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进行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报告;
(五)区政府法制部门认为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合法性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法制部门在合法性审查中,可以要求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函,征求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完毕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一)决策方案通过合法性审查的,建议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
(二)决策方案应当调整的,协调有关单位调整后,建议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
(三)决策方案应当调整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列明各方意见,提请区政府裁决;
(四)决策方案内容、程序存在重大法律问题,或者公众对决策方案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建议暂不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
(五)决策方案超越区政府法定权限的,建议不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
第七章 政府决定和决策公开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说明;
(二)区政府法制部门作合法性审查说明;
(三)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发表意见;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五)区长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在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的基础上,由区长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作出暂缓决定超过1年的,决策方案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依法应当报市政府批准或者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区政府应当按照程序上报批准或者提请审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第八章 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详细具体的执行方案,落实执行措施。
第三十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机关应当定期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重大行政决策的落实情况。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机关发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报告;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决策及其执行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经区政府研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办公室通过跟踪调查、考核等措施,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的,由区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决策承办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机关违反本规定,导致区政府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由区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执行机关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市驻罗庄各单位,区直各事业单位的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