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政发〔2018〕6号
罗庄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庄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市驻罗庄有关单位,区直有关事业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罗庄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庄区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4日
罗庄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修订)
修订时间: 2018年4月
罗庄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整体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生态产业城,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辖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并配合上级处置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的较大以上等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省环保厅、市环保局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和处理能力,有效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1.4.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罗庄环保分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1.4.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具体应对措施的落实。由于企业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罗庄环保分局,加强应急责任的落实。
1.4.4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相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报告,并向罗庄环保分局通报情况;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确保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5基本情况
罗庄区位于山东省东南部,地跨东经118°05′~118°25′,北纬34°45′~35°03′。北靠兰山区,东与河东区隔沂河相望,西与兰陵县接壤,南与郯城县为邻。南北最大纵距31.3公里,东西最大横距29.5公里。总面积500平方公里。
1.5.1主要地貌。罗庄区境内以平原、丘陵两种类型为主,地势西高东低,东部是沂河冲积平原,西部多为丘陵;有沂河、武河、南涑河、陷泥河、燕子河五大河流,共有25条干支流,河流总长度186公里,分属沂河河系和中运河河系,统属淮河水系。
1.5.2气候情况。罗庄区境属暖温带季风区半湿润大陆性气候。春季回暖较快,少雨多风,空气干燥,常发生春旱,又由于受寒潮侵袭,易发生晚霜冻和倒春寒危害。夏季温度高,湿度大,降雨量集中。秋季气温下降迅速,降水变率大,常出现初霜冻、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冬季空气寒冷干燥,雨雪稀少,干冷天气较多。常年盛行风向多为西北、北、东北、东南和西南风,旱、涝灾害较为严重。
1.5.3环境分析。随着罗庄区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近年来居住区、旅游区、商业区等快速发展,同时作为老工业基地,由于历史原因,工业布局不合理,老工业区范围内人群比较集中,部分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临河建设,或临近学校、居住区等敏感目标,加之罗庄区尚未建设完善的城市污水管网系统,加大了环境风险。经分析环境风险因素主要有输油管线泄漏(及陆源溢油)、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河流和土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污染等情形。
一是化工企业、化学品贮存企业有的临河而建,或临近居民区,生产、使用、贮存的危险化学品因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泄漏、爆炸等,容易造成人员中毒或伤亡,对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造成威胁,泄漏物质可能对大气、河流或海域造成污染。
二是输油管道(鲁皖成品油管道一期工程(山东段泰安-枣庄))泄漏导致的陆源溢油、污染河流或土壤等污染事件。
三是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品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泄漏、爆炸等污染环境事件。
四是污染物产生企业直接排污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如城镇污水处理厂发生事故,大量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进入南涑河、陷泥河,造成流域污染甚至引发跨区域河流污染;涉及高浓度有机废水、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生产工艺落后,污染防治能力不足,运行管理中可能出现异常或非法排污,导致的水体、土壤污染等。
五是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为了节约成本或存在管理上的漏洞,随意处理,甚至倾倒,将危险废物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混在一起简单填埋,将有价值的危险废物出售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非法转移牟取暴利等,如处置不当,易对土壤、水环境等造成污染;危险废物经营企业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处置危险废物,大量不同化学性质的危险废物混杂,一旦受气温、湿度等外界条件影响发生爆炸、火灾等安全事故,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六是突发环境事件诱因复杂。压力容器和工业压力管道等其他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等都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因气象、区位、累积性污染共同作用的综合因素等也成为突发环境事件的诱因。
1.6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区政府是全区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指导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并依法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处置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并根据上级指示,开展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罗庄环保分局,作为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必要时,区政府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相关工作。罗庄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具体联络人(见附件2)实行“定职定岗”制,即现有联络人职务、岗位有变动,新任者自动成为联络人,并应第一时间通报罗庄环保分局进行更新。
2.2地方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具体落实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事件发生后,一般事件由区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指导落实现场处置工作;较大级事件,由市政府或市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或指导,区级相应机构和部门配合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区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3.1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2.3.2综合协调组
由罗庄环保分局牵头,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会议组织、信息汇总、与上级工作组协调联络等工作。
2.3.3应急监测组
由罗庄环保分局牵头,区住建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部门组成。根据职责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其周边的污染情况,进行分析监测,会同专家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2.3.4污染控制组
由罗庄区消防大队牵头,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罗庄环保分局、区安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社会救援力量和事故单位组成。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或控制污染物的泄露、扩散,控制污染事态恶化。
2.3.5事件调查组
由区监察委牵头,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罗庄环保分局、区安监局、区市场监管局、罗庄公安分局、罗庄区消防大队、区住建局、区发改局等单位组成。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
2.3.6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计局牵头,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参与。负责组织医疗单位,开展伤员应急抢救治疗和相关疾病控制工作。
2.3.7治安警戒组
由罗庄公安分局、罗庄交警大队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组成。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负责查处环境违法犯罪活动。
2.3.8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罗庄环保分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稿件,负责新闻发布和记者接待,加强舆情收集监控,正确引导舆论。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3.1.1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区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1.2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罗庄环保分局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罗庄环保分局会同水务等有关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有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1.3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在区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上实现共享。
3.1.4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市的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区政府有关部门、市驻罗庄各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5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市驻罗庄各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从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6)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警报,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区政府有关部门、市驻罗庄各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当本区辖内,一个河道等周边或者两个以上街镇同时发生或可能发生自然灾害,危及环境安全时,区政府研判相关信息后,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区政府有关部门、市驻罗庄各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突发环境事件涉及跨市的,应报告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3.2.2预警信息发布
红色预警、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蓝色预警由区政府发布。
市环保局、罗庄环保分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分别向市、区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区政府有关部门、市驻罗庄各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区域。
罗庄环保分局要上级和相邻辖区的环保部门建立信息畅通机制,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信息,确保及时通报、及时响应。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市驻罗庄各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视情组织力量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6)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7)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8)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2.4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一般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如处置妥当可以撤销预警;事件升级或者有其它不利变化,应当提高预警等级的,报告上级重新发布。
当一般等级突发事件判断不可能发生升级、危险已经解除时,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及时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或部门,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无论事件级别大小,都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或罗庄环保分局报告。
区政府或罗庄环保分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罗庄环保分局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并在4小时内向市环保局报告,区政府应当在4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对初步认定为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罗庄环保分局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并在3小时内向市环保局报告,区政府应当在3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罗庄环保分局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并在1小时内向市环保局报告,区政府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市环保局核实后,应在1小时内向省环保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人民政府及环保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政府及环保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人民政府及环保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3.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罗庄环保分局应当及时通报情况。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响应分级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4.1.2响应启动
4.1.2.1较大(Ⅲ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甚至更高等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较大(Ⅲ级)响应,指挥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政府根据应急需要,在市级级以上力量尚未到位开展工作情况下,成立临时现场应急指挥部,第一时间到场开展初步处置,并积极主动配合上级指挥机构落实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1.2.2一般(Ⅳ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区政府负责启动一般(Ⅳ级)响应,区政府组织成立或者授权罗庄环保分局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环保局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区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应当与市级相关机构保持畅通,及时汇报事件动态情况,必要时申请技术支持。
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分别启动特别重大(Ⅰ级)应急响应、重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相关部门、市驻罗庄各单位和事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预案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所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罗庄环保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2.2现场应急处置
根据规定成立的突发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内容包括:现场污染的清洗和洗消。)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4.2.3环境应急监测
罗庄环保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环境监测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罗庄环保分局在环境应急监测中的职责为: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情况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4.2.4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根据市级预案规定由市级相关机构发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区政府负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按照《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2.5安全防护
4.2.5.1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2.5.2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
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1)履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应当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2)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条件等,疏散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的紧急避险场所。
4.3应急终止
4.3.1应急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终止。
4.3.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批准;
(2)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应根据区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后期处置
5.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费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政府组织调查组,及时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上级部门开展调查,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协助。属于责任事件的,区政府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5.3善后处置
市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的突发事件,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在事中、事后负责开展。
5.4保险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和有关战略物资储备资金,由区政府应急办、罗庄环保分局根据评估情况,纳入区财政预算。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准备,包括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应急技术装备添置、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应急救援行动处置等相关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等。
6.2装备保障
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6.3通信保障
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全市联动系统;充分发挥“12369”环境举报电话的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6.4人力资源保障
罗庄环保分局要充分利用现有人员,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技能的预备应急力量;各街镇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各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对区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编组和培训,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要充分调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在加强自身防护的基础上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要配备先进的应急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订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6.5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应急队伍。
6.6应急资源的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规划建设分区应急物资储备库和信息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地方应急物质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质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讯器材等物资和紧急避难场所,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6.7宣传、培训与演练
6.7.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切实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6.7.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应有计划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6.7.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参与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罗庄环保分局组织的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切实增强实战能力。
7监督管理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应强化环境应急的常态管理,并持续改进。
7.1预案管理与修订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区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政府预案的要求,制定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完善,原则上三年修订一次。
7.2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市驻罗庄各单位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对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应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同时,应建立对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的审计监督制度。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7.3.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未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8附则
8.1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环境事件: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本地区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开放型和密封型)、辐照装置、放射性废物等辐射污染事件。
泄漏处理: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及污染扩散而进行的环境和气象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罗庄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部门职责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区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罗庄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及部门职责
指 挥 长:彭 波 区政府区长
副指挥长:王晖青 区政府副区长
李强强 区政府副区长
组成部门及职责:
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协助本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控制、人员疏散、物资供应等应对工作;协助对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先期处置,并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区信访局:做好上访群众的接访工作,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共同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解释和群众安抚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区监察委:负责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公职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区政府应急办:负责指导、协调Ⅰ级、Ⅱ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地震监测和震情预测工作,及时提供震情信息;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根据天气形势演变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协助事发地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以及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对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受灾困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的经费保障。
区人社局:负责指导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符合工伤相关规定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表彰。
区住建局:配合做好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和调度工作,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建设。
区水务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区域、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指导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牵头负责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监测和处置工作。
区农业局:负责农业突发环境事件(属于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其他公害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事件除外)、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组织评估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损害程度,并向责任方提出索赔,组织开展农业生态修复;配合负责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监测和处置工作。
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及时为相关卫生计生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提供指导和支持。开展职责范围内食品、饮用水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环境监测数据,组织开展健康风险评估,提供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区安监局: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引发的事故应急响应预案的制定,并为事故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区食药监局: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区林业局:负责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种资源破坏处置。
罗庄公安分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在应急救援时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疏散、撤离;指导全区公安消防突发环境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参与特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罗庄环保分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自然生态系统(除农、林外其他生态系统)的外来入侵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市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授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罗庄交通运输分局:负责区管内河通航水域有关船舶突发环境应急处置;组织公路、水路部门为处置本预案规定的环境事件提供运输或机具设备支持。
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罗庄环保分局,作为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围绕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修订罗庄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公众进行环境应急宣传和教育,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和救援队伍的建设,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等。
各部门应急处置联络员名单
部 门 |
应急联络人 |
联系方式 |
罗庄区政府 |
彭 波 |
18866990006 |
罗庄区政府 |
王晖青 |
13589666516 |
罗庄区政府 |
李强强 |
13869966635 |
区信访局 |
陶永胜 |
13665498580 |
区委宣传部 |
董 晓 |
13563956066 |
区监察委 |
张子荣 |
15092386936 |
区政府应急办 |
田晓冬 |
13869918026 |
区民政局 |
马艳青 |
13583993117 |
区财政局 |
张东亮 |
13508998596 |
区人社局 |
李兆星 |
15053922719 |
区发改局 |
徐 哲 |
15020389333 |
区经信局 |
马迎鹏 |
13563986789 |
区科技局 |
何 健 |
13969977038 |
区住建局 |
赵振华 |
13953902537 |
区水务局 |
韩洪琴 |
13791512817 |
区农业局 |
李明明 |
13645390056 |
区卫计局 |
邢广义 |
13563999033 |
区安监局 |
顾召富 |
13355496399 |
区市场监管局 |
卢德高 |
18805398080 |
区食药监局 |
冯 燕 |
13793906616 |
区林业局 |
徐金石 |
13505397766 |
罗庄公安分局 |
秦立生 |
13853944999 |
罗庄区消防大队 |
姜志歌 |
13969965177 |
罗庄交警大队 |
刘宝利 |
17806163136 |
罗庄国土分局 |
瞿明波 |
13793911107 |
罗庄环保分局 |
张 亮 |
18053976290 |
罗庄交通运输分局 |
高 巍 |
13805492182 |
罗庄供电部 |
曹 艳 |
13969988976 |
罗庄街道办事处 |
董字亮 |
15020338176 |
傅庄街道办事处 |
李剑宁 |
13573979377 |
盛庄街道办事处 |
徐桂银 |
15953956977 |
册山街道办事处 |
石晓峰 |
13953990716 |
高都街道办事处 |
仲启明 |
13583998099 |
沂堂镇政府 |
赵汝江 |
13954930130 |
褚墩镇政府 |
刘文峰 |
13953968356 |
黄山镇政府 |
刘 鹏 |
13905395508 |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