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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政办发〔2018〕31号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1371311004452741X-30/2018-0615019 公开目录: 罗政办发 发布日期: 2018年06月04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文    号:
 

罗政办发〔2018〕31号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罗庄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市驻罗庄有关单位,区直有关事业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罗庄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日

罗庄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气韵罗庄”建设总体部署,促进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临沂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临政办发〔201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街镇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各街镇获得或扣缴生态补偿的资金。

第三条 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街镇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平均浓度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

第四条 核算数据采用临沂市环境保护局通报的各街镇环境空气质量数据。

第五条 各街镇生态补偿资金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街镇季度生态补偿考核资金额度=[(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60%+(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S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N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浓度)×10%]×1万元/(微克/立方米),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以1万元/(微克/立方米)计。

以下情况不发放生态补偿资金,且另外扣缴生态补偿资金:

季度考核周期内,街镇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现状值在市辖五区35个街镇月度排名中,每出现1次排名倒数第1的,扣缴生态补偿资金3万元;每出现1次排名倒数第2的,扣缴生态补偿资金2万元;每出现1次排名倒数第3的,扣缴生态补偿资金1万元。

第六条 街镇生态补偿考核实行季度考核,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核算各街镇生态补偿资金额度并通报。季度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的,可获得生态补偿资金;季度考核空气质量恶化的,应扣缴生态补偿资金,区财政局通报之日起10日内,从街镇财政调度款中扣划。

第七条 街镇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改善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一季度起施行。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