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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登记服务工作流程
来源 : 卫计局      发布时间:2017-12-21      点击:[ ]

生育登记服务工作流程

 

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行安排生育子女的时间,实行免费登记制度,为更好地提供卫生计生服务,一般应在生育前登记,并发放《生育服务手册》,作为再生育办理、享受婚育健康优先优惠服务和落实计划生育扶助保障政策的依据。

一、登记对象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

2、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但在我省长期居住且已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登记,并通过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平台及时与其户籍地进行信息交流。

二、办理登记所需的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或居住证等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2、生育后登记的,提供住院分娩实名登记记录或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三、登记工作程序

1、主动告知

街镇卫生计生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提供母婴保健服务的机构,要积极向育龄夫妇宣传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2、申请

登记对象或委托代办人向街镇卫计办提出申请,并提交所需证件材料。

3、核对

工作人员进行信息比对,查验所提供的证件材料。已纳入WIS管理的,现场打印《生育登记承诺书(信息表)》,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予以办理。未纳入WIS管理的,由育龄夫妇填写《生育登记承诺书(信息表)》,并对其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后予以办理。存储相关材料复印件或电子档案,将本次登记信息录入WIS。

4、发证

登记对象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的,现场发放《生育服务手册》。信息比对不一致且登记对象不能出示相关法定依据的,及时向信息管理地提出协查要求,并告知登记对象推后办理的原因。

 

 

 

 

 

 

 

生育登记服务工作流程图

生育证办理工作流程

生育证是育龄夫妻经区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依法再生育子女法律资格的凭证,是享受卫生计生生育健康优先优惠服务的依据。申请再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办理生育证。

一、申请生育证办理工作程序

1、申请。按照《条例》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填写《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申请或预约:

(1)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提交《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街镇卫生计生部门审核;

(2)向所属街镇卫生计生部门直接申请并审核;

(3)通过“生育证网上预约系统”向所属街镇卫生计生部门提出预约,并按系统答复进行办理。

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街镇卫生计生部门当场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街镇卫生计生部门自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时应出具书面凭证。

2、初审。街镇卫生计生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两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婚育情况和出具证明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审核无异议、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意见报送区卫计局。

3、批准。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

4、发证。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再生育子女条件的当事人批准生育后,向申请人发放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填发《再生育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二、办理生育证所需要的证明材料

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的还需出具居住证;同时根据以下情况出具相关证明。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1、户口薄(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

2、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鉴定机构确诊有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鉴定结果通知书》。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1、户口薄(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

2、民政部门出具的两个子女的《收养登记证》;

3、区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孕不育证明和怀孕证明。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1、户口薄(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

2、再婚方离异的,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其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

3、未生育方,提供其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未生育子女证明;

4、收养子女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收养登记证》;

5、再婚后管理地出具的婚后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1、户口薄(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

2、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需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3、双方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

4、收养子女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收养登记证》;

5、再婚后管理地出具的婚后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1、户口薄(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

2、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须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再婚方丧偶的,提供子女跟随生活情况的公证书;

3、双方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

4、收养子女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收养登记证》;

5、再婚后管理地出具的婚后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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